产品分类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详细

叉车司机无证驾驶还违规操作,终惹了大祸!

发布日期:2022/4/1 11:51:16

 叉车,在企业的物流系统中

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是物料搬运设备中的主力军
广泛应用于机场、工厂、仓库等行业部门
然而叉车事故却屡屡出现
而事故原因分析里
总能看到“违规操作”四个大字
图片
 
安全是生命之本,
违章是事故之源
从事生产工作
规范操作是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存在侥幸心理,一时任性
可能犯下不可挽回的错
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
图片
 
“违规”驾驶叉车致人死亡
图片
 
图片
 
图片
 
2016年10月2日7时许,70后男子郑某在福清市某齿轮有限公司锻造车间内,违反操作规程无证驾驶叉车运送齿轮调头倒车时,因操作技术不熟练,未注意车后方有人,碰撞车间内正在作业的熊某,致其当场死亡。
图片
 
图片
 
经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郑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无证驾驶叉车,因操作失误将熊某撞伤最终致其死亡,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016年10月8日
福清市某齿轮有限公司
与熊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2万元
并已履行
2017年4月10日
郑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
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图片
 
郑某因重大事故责任罪获刑
图片
 
图片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图片
 
图片
 
郑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熊某的经济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对郑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
根据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郑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图片
 
图片
 
法院提醒
涉及使用特种设备频繁的相关行业领域
一定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
安全生产教育
严禁违规操作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图片
 
文章来源:网络,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仅供参考。感恩原创作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若侵权,烦请平台留言删除。

山东烟台.济南.青岛.淄博火炬蓄电池官网火炬牌叉车蓄电池配套杭州叉车 .合力 .台励福. 林德.  永恒力. 诺力 .丰田、海斯特. 小松. 江淮. 斗山.TCM. 现代叉车 宝丽 柳工  龙工  西林  美克斯  合叉  合哌  米玛  杭叉  中力 友佳  佳力  科朗   TEU   克拉克   加力  浙江华和  台励福  瑞博特  现代海麟  比亚迪  金彭叉车   斗山   靖江叉车  厦门厦工   凯傲宝骊   山推  威肯  浙江吉鑫祥  尤恩